法院公告
当事人
洪瑞美,罗志勇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洪瑞美与被告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瑞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461.30元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向被告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共计27461.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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