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艾春凤,姜文兴, 木兰县大贵供销合作社龙丰分销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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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春凤、姜文兴:本院受理原告木兰县大贵供销合作社龙丰分销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木兰县法院东兴法庭(木兰县东兴镇)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