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爱民, 海南蓝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25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爱民: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蓝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诉你(2021)琼9007民初25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方市人民法院感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