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娱,施大超,董绍玉,董海令,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海令:本院受理原告王娱与被告董海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施大超、董绍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交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董海令、被告董绍玉共同向原告王娱赔偿38431.9元(具体包括医药治疗费21739.77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9400元、误工费18106.67元、护理费22633.33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暂总计96079.77元,按40%比例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等材料,如未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