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恩义,王大辉,赵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621民初10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大辉:本院审理原告张恩义与被告王大辉、赵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丹就(2021)黑06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