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志刚,李元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83民初34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元浩:本院受理原告高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8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李元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志刚借款本金35 000元,同时给付借款利息,利息款以35 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0.3%为标准,自2019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由李元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