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 尚志市鑫荣农资商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83民初30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尚志市鑫荣农资商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8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鑫荣农资商店农药、化肥、种子等商品欠款15 980元;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志市鑫荣农资商店农药、化肥、种子等商品欠款利息(利息计算合计为:1.自2018年6月1日起以7 3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 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8 6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