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志刚,李芳,李凤超,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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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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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志刚、李芳、李凤超: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刚、李芳、李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要求二被告徐志刚、李芳立即偿还借款3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4年12月4日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凤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