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波,张艳书,姜滨,刘佳,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波、张艳书、姜滨、刘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波、张艳书、姜滨、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要求被告姜波、张艳书立即偿还借款3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5年7月27日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姜滨、刘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