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围,刘晶, 尚志市瑞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围、刘晶:本院受理原告尚志市瑞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围、刘晶旅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给付住宿费21 2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