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海林,夏艳平,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海林、夏艳平: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密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