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单亚静,,慈兆春,李守艳,兰孝波,李文艳,兰天,于磊,张洪亮,张立民,杨春杰,洪亮,崔万飞,张春丽, 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 ,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 ,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 ,榆树市帝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 ,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民监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兰孝波、李文艳、兰天、于磊、张洪亮、张立民、杨春杰:再审申请人单亚静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榆树市帝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慈兆春、李守艳、兰孝波、李文艳、兰天、于磊、张洪亮、张立民、杨春杰、崔万飞、张春丽借款合同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1民监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现依法向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兰孝波、李文艳、兰天、于磊、张洪亮、张立民、杨春杰公告送达(2021)黑01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上述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