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淑梅,付永民,关丽影,方国涛,付永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永民、关丽影、方国涛、付永梅:本院受理原告陶淑梅诉被告付永民、关丽影、方国涛、付永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