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友, 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伊川县森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567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诉被告伊川县森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56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512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45分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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