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友, 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伊川县森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56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友诉被告伊川县森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567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8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45分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