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克,陈欢,陈新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26民初281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欢、陈新安:本院受理胡克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6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欢和被告陈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克工程款3363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363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欢和被告陈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胡克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胡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2元及保全费1220元共计3792元,由原告胡克负担1669元,被告陈欢和陈新安负担2123元;案件的鉴定费23007元,由原告胡克负担11907元,被告陈欢和被告陈新安负担1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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