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海锋,毛春波,张小波,梅晓阳,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海锋、毛春波、张小波、梅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