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民,潘志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81民初135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民与被告潘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8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建民支付欠款208921.5元;二、驳回朱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