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桂云,孙江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81民初13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江玲(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桂云与被告孙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桂云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5000元,合计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孙江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