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志红,刘群,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421民初8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志红、刘群: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志红、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向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1731902.77元(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计算到2018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7.2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的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叶县老金山东石包至舞钢市铁矿(证号:4100000810320)的采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朱志红、刘群对上述12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60460元,由叶县远航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志红、刘群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