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英,陈新来,魏德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新来:本院受理原告薛英与被告陈新来、魏德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质证通知书、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薛英各项经济损失8048.8元;2.薛英保留伤残评定的权利;3.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薛英现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1.对薛英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眼球修复的后续治疗费用依法进行司法鉴定;2.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九时在本院技术科进行病例等送检材料的质证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逾期本院将依法认定证据并确定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