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积进,吴云召,熊志芳,第三人-陈夏语,郭庆伙, 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481民初110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云召:本院受理原告邹积进诉被告吴云召、熊志芳、第三人陈夏语、郭庆伙、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481民初11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邹积进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吴云召支付原告合伙原始投资款314426.63元、合伙收益811527.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3167.91元(以1125954.14元为基数以每年6%为标准自2013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1619122.05元;二、被告熊志芳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