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桂志辉,裴豪东,曹沙沙,张虎城,裴东东,辛占周,汝州市弘昌实业有限公司,裴贤,王闪仓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
裴豪东、曹沙沙、张虎城、裴东东:我院已受理桂志辉诉你们与辛占周、汝州市弘昌实业有限公司、裴贤、王闪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桂志辉要求你们与辛占周、汝州市弘昌实业有限公司、裴贤、王闪仓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定2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5厘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宝丰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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