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静,王水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水涛:本院受理原告杨静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