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斯凯,第三人-吉训敏, 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31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斯凯:本院受理原告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诉你、第三人吉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7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斯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支付货款9181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18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9.29元(原告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已预交),由被告吴斯凯负担。保全申请费947.43元(原告东方市东海恒兴钢材店已预交),由被告吴斯凯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