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云柱,韩士超, 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豫0211民初5264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中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卢云柱诉韩士超与你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豫0211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卢云柱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