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靳玲玲,王预峰,郑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82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玲玲、王预峰诉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824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玲玲、王预峰114,200元;二、被告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玲玲、王预峰逾期付款利息10,512.66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并以11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