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靳玲玲,王预峰,郑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82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靳玲玲、王预峰诉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824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玲玲、王预峰114,200元;二、被告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玲玲、王预峰逾期付款利息10,512.66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并以11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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