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兰清,容志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琼96民初46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容志明:本院受理关于原告郑兰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96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郑兰清与被告容志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兰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