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仁俊,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业,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第三人-,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仁俊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新谊路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