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仁俊,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业,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第三人-,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杭州速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恩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仁俊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新谊路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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