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云飞,张景军,张莹,第三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局, 辽宁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景军、张莹、辽宁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张景军、张莹、辽宁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返还为其垫付的不当得利人工费人民币170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停止向第三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局支付剩余未支付的人工费,并将剩余支付的人工费支付给原告;三、请求判了三被告向原告给付资金占有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700000.00元为基准,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全部返还170000.00元之日止);四、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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