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振兴,林洪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洪光(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含英686号): 本院受理原告连振兴与被告林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52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