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飞,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423民初500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23民初50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昭平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