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清明,岳学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巧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学英:本院受理原告彭清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法官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不需要你给付抚养费;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