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伏启,牛红英,殷文兵,王志国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豫0402民初682号,(2021)豫0402执恢144号之二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伏启、牛红英:关于殷文兵与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担保人王伏启、牛红英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沿河东路36号楼2单元3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982号)房产及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100号院(电视台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西户房产。因王志国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现本院作出(2021)豫0402执恢1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查封担保人王伏启、牛红英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沿河东路36号楼2单元3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5982号)房产及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100号院(电视台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西户房产。因你们去向不明,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70日内到我院挑选评估机构。如逾期未到,视为自愿放弃自身的权力,本院将依程序随机挑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