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永和,董波,王红梅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董波:本院受理原告于永和诉你与王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绥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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