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永和,董波,王红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波:本院受理原告于永和诉你与王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绥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