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立新,张健, 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9民初2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新诉被告张健、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9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立新股权转让费2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股权转让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方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47.92元,由被告张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