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义元,曾吉青, 海南保亭常青雨林旅业有限公司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吉青:本院受理原告范义元诉被告曾吉青、海南保亭常青雨林旅业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