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曲阜民,张小红,曲天爽,杜琳琳,徐金苓,李福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海南天康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凤鸣谷旅业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 ,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牛岭旅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天康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牛岭旅业有限公司、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民、张小红、曲天爽、杜琳琳、李福明: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上诉人三亚凤鸣谷旅业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海南天康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牛岭旅业有限公司、保亭天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阜民、张小红、曲天爽、杜琳琳、徐金苓、李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