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志军,梁辉成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梁辉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梁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军支付51209元及利息(利息以512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12.82元(原告张志军已预交),由被告梁辉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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