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军,梁辉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辉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梁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军支付51209元及利息(利息以512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12.82元(原告张志军已预交),由被告梁辉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