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静,第三人-蔡镇耿, 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镇耿: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蔡镇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李静与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保亭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TL000001927)合法有效;并确认原告李静系位于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城管局对面)聚贤阁小区5幢1单元13层1302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二、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李静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