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桂坤,叶碧艳,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琼9029民初3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桂坤、叶碧艳: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桂坤、叶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902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桂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6547.63元和公告费780元及利息(以本金46547.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4%计收,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4.4%计收复利);二、被告叶碧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1445.5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林桂坤、叶碧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