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太积,叶健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健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太积诉被告叶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