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业辉,郑木选,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8民初8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业辉:本院受理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8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欠付贷款本金69198.2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15115.08元,2021年1月1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中的约定的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907.84元,公告费1380元,共计3287.84元,由被告陈业辉、郑木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