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建国,诸维红, 保定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保亭常青雨林旅业有限公司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报于2021年8月17日G23版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海南保亭常青雨林旅业有限公司、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建国、诸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应改为“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