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三亚金顺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三亚金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586.92元及利息(利息以125586.9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及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吉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