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南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107民初1654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团费11840元及违约金(以11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南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09元,由被告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26.9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