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芳,崔勇,崔猛,张自娥,崔霞,郑万林,赵安平,杜栓义, 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圆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2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崔勇、崔猛、张自娥、崔霞、郑万林、杜栓义: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信阳圆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芳、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崔勇、崔猛、张自娥、崔霞、郑万林、赵安平、杜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信阳圆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偿还【“富民宝”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公司类)】项下剩余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富民宝”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信阳圆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信阳园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自娥、崔猛、崔勇、崔芳、崔霞、郑万林、赵安平、杜栓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