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伟,高峰,黄先萍,汪先成,胡圣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26民初3221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先萍、汪先成:本院受理原告程伟、高峰诉你们及胡圣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526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黄先萍、汪先成、胡圣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伟、高峰款14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