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庄,马娟,胡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725民初23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豫1725民初2346号 马娟:原告王新庄与被告马娟、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5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新庄偿还货款178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马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