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勇久,姜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丹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姜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勇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丹阳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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